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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于上述,公安机关不立为刑事案件,但是应当立为治安案件予以调查处理。
出自:
公安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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