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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B:《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C:《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D:《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出自:
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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