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加入WTO三年后,外国证券商、投资银行可与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合资成立外资股份不超过()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A股、B股和H股以及政府债券的承销服务。
A:13%
B:25%
C:33%
D:50%
出自:证券投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