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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小学生肖平从黄兵、李红夫妻俩经营的个体商店购买鞭炮。随后,肖开始在街上燃放鞭炮,在放第二个时,来不及外扔,鞭炮在肖手中爆炸,肖左手被炸伤,后经医院治疗,肖左手掌被据掉,构成五级伤残。事后经查证,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不合格产品。该产品由张某加工生产(无照经营),黄兵、李红长期从其处进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规定,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方责任进行赔偿。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你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出自: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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