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