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