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A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60%的股权,增发价8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项A上市公司收购C公司作为其控股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中的股权收购行为。
出自:税务师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