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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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C:15
D:20
出自: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