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胜利电镀厂(以下简称甲方)从1996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以下简称乙方)加工电镀零配件。至1999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9万余元,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2000年5月,乙方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00年8月,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第1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第2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根据法律规定,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第3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