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一私营业主,主要从事室内装潢。2014年10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承揽了一家商场的装潢业务,有偷税嫌疑。经查,发现王某于当年9月取得的商场装潢收入未人账,也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偷税数额5000元。此外还发现,王某还承揽一加油站装潢业务,收入也发生在9月,而且未申报纳税,偷税数额为6000元。对此,税务机关正确的认定、处理有()。
A:若王某两次偷税数额合并计算占当期应纳税额20%以上,则王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B:王某的偷税数额尚未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所以王某不构成逃税罪
C:县地税局应依职权追缴王某所偷的税款及滞纳金
D:县地税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县地税局应当依职权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