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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税的情况下,美国许可方向中国企业转让某项技术,索取的使用费为1500000美元,但实际上中国所得税税率为20%,美国所得税税率为45%。使用费仍为1500000美元,如果采用“申请抵免”的方法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那么美国许可方应分别向中国政府和美国税务部门交纳多少所得税?向美国申请抵免的是哪部分金额?美许可方最终实际所得使用费应为多少?
出自:
00093《国际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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