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出自: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