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主要规定有()
A: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广告内容承担一定监督检查义务
B: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
C: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D: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E: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出自:00896《电子商务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