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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确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有()情形。
A: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B: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D:将亏损企业的个人股权实施零转让
出自: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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