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振兴规划》中明确的规划范围包括()。
A: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B: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C: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及其以东地区
D: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
出自: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