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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公司委托红达加工厂加工材料一批,发出原材料50000元(原支付增值税进项税8500元),支付往返运杂费800元,支付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委托加工材料为应税消费税的产品,天马公司收回后用于连续再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为1800元。委托加工的物资已收回入库,所有款项均已开出支票支付。要求:为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出自:
00055《企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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