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0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之后,张某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他的行为()。
A:张某构成诈骗罪
B:张某构成恶意透支罪
C: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出自: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