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人民银行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准该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A:2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出自: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