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时,由领用人和二次销号人在留存的销号单上作相应标记,由丢失人写出丢失凭证的书面证明2份,报会计主管审查后,一份附()于保管,在登记簿上详细注明,一份作“重要凭证作废单”附件。
A: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B:会计出纳工作日志
C:业务用章用具登记簿
D: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
出自: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