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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菜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如表所示,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出自: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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