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8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协议。 在不考虑问题“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并分别给出理由。
出自: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