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A:市、县人民政府
B: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D: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