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方式获得一宗地的开发权,该宗地上原项目为经济适用房。2004年9月,甲公司以在建工程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2004年12月,该项目变更为商品住宅。2005年1月,甲公司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独家代理销售该商品住宅,当月,该经纪公司就代理甲公司对外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直到2005年5月10日,甲公司才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公司预售该在建工程,须符合下列条件()。
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C:已解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D: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