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B房地产开发商于2011年6月取得A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1年10月动工,但因自身原因至2012年11月31日前一直未动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有关部门审计,B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500万元,速动资产为250万元,流动负债为300万元,负债资产总额为400万元,同时当年实现利润额为400万元,当年资本金总额为800万元。B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约定动工期限开发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A: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B:强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给予适当补偿
C:可以按出让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D: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