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两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