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政府申请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某县的20公顷耕地(其中含基本农田1公顷),开发建设标准工业厂房,获得批准。开发公司支付全部的征地补偿费及出让金等取地费用共计约6000万元后,拟将部分土地改建配套住宅,同时欲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作为预制场和材料堆放场。甲公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进行开发,根据规定作以下处理()。
A: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给予适当补偿
C:闲置1年以上的,应当征收相当于地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D: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迟延的,不收取闲置费也不收回土地使用权
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