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方式获得一宗地的开发权,该宗地上原项目为经济适用房。2004年9月,甲公司以在建工程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2004年12月,该项目变更为商品住宅。2005年1月,甲公司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独家代理销售该商品住宅,当月,该经纪公司就代理甲公司对外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直到2005年5月10日,甲公司才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变更为商品住宅项目时,()。
A: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出让手续
B:转让方应当将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C:由转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D:由甲公司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