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A市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委托征收后形成净地。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代理该楼盘商品房的销售。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甲公司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更改了原规划。在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将该项目部分用地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3年5月,唐某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4年5月,该项目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并办理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甲、丙公司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日内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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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