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杨某两人原同在云台大岛养殖场从事水产养殖,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l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金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素质与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