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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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