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2年
B:3年
C:1年
D:6个月
出自:食品药品监督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