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规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A:十九周岁
B:二十周岁
C:二十二周岁
出自:民族文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