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的有()。
A:裁减人员20人,占职工总数的10.56%
B:裁减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5.56%
C:裁减人员22人,占职工总数的12.22%
D:裁减人员25人,占职工总数的8.33%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