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未经下列机构批准或认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不得发行新股()。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股东大会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人民银
出自: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