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A:视情可以免除
B: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C: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出自: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