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90日
B:60日
C:30日
D:15日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