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李某已经满16周岁了,初中毕业后李某外出打工。李某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李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7年5月,李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李某收下,直到2009年元月李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李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以上案例有哪些不法之处?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