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支付标准按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
A:30天
B:60天
C:90天
D:120天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