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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出自:
司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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