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自1990年起在系列小食品上使用"全味斋"商标,但未注册。1996年以风味小吃为主营范围的乙酒楼,将"全味斋"三个字注册为服务商标。依据《商标法》,甲公司:()
A:在原范围内可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
B:在经乙酒楼的许可后再使用"全味斋"商标
C:可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
D:须将"全味斋"商标转让给乙酒楼
出自:司法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