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共4个问题
(不定向)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刘河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
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刘河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刘河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D:一审和二审都继续照常进行

第2题,共4个问题
(不定向)如果王某应当参加诉讼,则他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证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共同被告

第3题,共4个问题
(不定向)本案被告是:()
A:刘云
B:王某
C:刘江
D:刘河

第4题,共4个问题
(不定向)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出自:司法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