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司法判例一般倾向于否认搭售条款(搭售非专利产品或专有技术)的效力,认定为“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除非()。
A:搭售是为有效实施受让专利技术所必需
B:与受让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关所必需
C:为实现合同的目标所必不可少
D:受让方认可的
出自:合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