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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0000元,应支付加工费15000元、增值税税款为255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2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元。
A:50000
B:65000
C:67000
D:69550
出自: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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