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费用合计为100万元,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中,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而产生应支付给乙公司的货款共200万元,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为200万元(已清偿破产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条件,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额为()。
A:50万元
B:100万元
C:200万元
D:150万元
出自:资产评估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