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9年3月25日发明了一项新型器械的生产方法,但未就此申请专利;乙于2009年10月14日同样发明了该器械的生产方法,并于2009年10月18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甲得知后也于2009年10月20日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项发明的专利应授予()。
A:甲
B:乙
C:甲和乙共同共有
D:甲和乙按份共有
出自:资产评估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