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李四,女,31岁,商场营业员。张三与李四于1989年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岁。1998年春,张三与个体户王五通奸,李四得知后,与张三争吵,从此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同年冬天,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李四不同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好转,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张三还擅自变卖了家中的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张三于1991年4月份购买),对此双方又一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关系进一步恶化。1999年7月,张三搬到单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贴补家用。李四只好靠自己的工资维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张三婚前购置。 2002年9月,张三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声称不离婚决不罢休。李四则提出,其夫妻关系原本很好,只要张三和王五断绝来往,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愿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协议。另外,法院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间,张三向朋友借款5000元,李四也向亲戚借款1000元。 如果判决离婚,小孩应当由谁抚养更适宜,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