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讲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应由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是()
A: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的损失。
B:公司职员违反规定擅自将车辆开回家,造成第三人的侵害的。
C:某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与同事争吵并把其打伤。
D:某售后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服务后返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