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答辩: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