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甲厂于2002年生产一种保温杯,并于2002年10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寄出自己的申请文件,但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该文件于2002年11月1日到达中国知识产权局。河北乙某也成功研发了该项保温技术,并于2002年11月1日将申请文件递交给中国知识产权局。 请问: (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分别如何确定? (2)中国知识产权局应该如何处理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为什么?
出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