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日到某综合商场购买电池,趁售货员卢某给别的顾客试电动剃须刀之机,当着其他顾客的面,从柜台内拿出作为样品陈列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然后出门上公共汽车逃走。卢某发现后,坐出租汽车追赶,将其抓获。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陈某以购电池为幌子,实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陈某当着众人的面拿起他人的财物,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定抢夺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陈某的行为虽不避其他顾客耳目,但是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将财物拿走,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
出自:法学